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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4日 来源: 北京企业律师   http://www.fcmmwbsls.com/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法律咨询:公司减资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答:
  公司减资登记需要的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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