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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5日 来源: 北京企业律师   http://www.fcmmwbsls.com/
公司法解读: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
公司形式变更是将某一种类公司变为其他种类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形式变更又称之为公司的组织变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纵观各国公司法大都对之有所规范。
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
(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3)程序法定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功能
(1)公司维持。
(2)营业持续。
(3)程序简化。
(4)降低成本
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特征
(1)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立法的重经理由是为节约交易成本,避免繁琐的清算手续。
(2)变更种类的特定性及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各国公司法通常只认可性质(即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相近的公司间的变更,不允许性质完全不同的公司间的变更。
(3)变更程序的法定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决议是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表示,然而为保护市场经济安全,法律要求变更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98、第10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净资产折股问题
而公司的资产,是包括公司负债的,故而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2.国有资产折股问题
本着同股同权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3.增资募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84条、第86至90条,及第4章第1节关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4.债权、债务的继承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就发生了公司形式的变更,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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