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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有效期为多少年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9日 来源: 北京企业律师   http://www.fcmmwbsls.com/

 信天馗,北京企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债权有效期为多少年

  很多公司都会有债务,在公司解散或者注销时这些债务应该怎么办是大多数人想问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公司债权有效期为多少年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哪些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公司债权有效期为多少年


  公司债权有效期有书面约定日期的按照约定时间算,没有约定的是两年。


  1、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二、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哪些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1、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


  2、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综上所述,公司债权有效期有书面约定日期的按照约定时间算,没有约定的是两年。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吗《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一般情况下 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


  二、特殊情况下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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