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 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9日 来源: 北京企业律师   http://www.fcmmwbsls.com/

 信天馗,北京企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

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

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 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

  六、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 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 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十一、 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