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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是什么 破产后民间融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9日 来源: 北京企业律师   http://www.fcmmwbsls.com/

  信天馗,北京企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是什么

实际股权融资成本偏低

融资成本高低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选择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相对成本的高低。在我国,股权融资成本实际上却低于债券融资成本,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少。

第二、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较差。

第三、股票发行价格偏高。

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股权融资偏好的根本原因

我国现有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往往是公司最大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导致了公司股权结构的失衡,主要表现在:

第一、内部人控制

由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不明确和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国有股无法实现股权的人格化,使得国有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公司经理人员与国有股股东博弈的结果是一部分经理人利用国有股股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加上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大多数成员和经理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大股东直接任命和委派而来,甚至出现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相互制衡机制失效,内部人控制更加严重。

第二、股东控制权残缺

股东对公司行使控制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即“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但我国很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和国有股流通限制,使得这两种机制都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公司经理人员不必像西方国家的经理那样时刻警惕来自资本市场的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压力。这对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经理层的一系列机制都造成了影响。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必然会厌恶债务融资。再者,由于“内部人控制”的存在,上市公司的外部股权融资行为的决定以及与股权融资成本密切相关的股利分配方案的决策,都由上市公司管理层控制,既然股权资本可以几乎是无代价地取得,上市公司管理层会产生股权融资偏好。

政策体制方面的缺陷——股权融资偏好的外部原因

第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政策方面的原因

我国在股权融资的制度准则上对拟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管理约束的力度不够,有利于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在融资政策上我国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取得增发股票和配股资格的难度不大,过去一直使用的10%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单凭净资产收益率并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往往通过粉饰财务报表、做假账、或者收买审计机构就能轻松地达到发行新股和配股的条件,所以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

第二、我国资本市场环境方面的原因

我国缺乏完善发达的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影响了上市公司利用长期负债方式融资的积极性。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包括长期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如果资本市场是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具有多样化的融资工具,那么企业可通过多种融资方式来优化资本结构。如果资本市场的发育不够完善,融资工具缺乏,那么企业的融资渠道就会遭遇阻滞,从而导致融资行为的结构性缺陷。

融资成本高低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选择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相对成本的高低。而且国有股的一股独大。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破产后民间融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

二、破产后民间融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1、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2、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推脱。

3、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

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4、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实践中除上述的借贷主体、用途、利息外还有常见的主要表现为:

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内容因为太过简单,遭到篡改引发争议等等方面,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建议: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间借贷行为应作签订完整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利率约定要合法;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有作担保或抵押的,明确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

5、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现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或应债务人要求将

借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后债务人作否认收到款项所带来的借款交付风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如果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要就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的解释。由法官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结合其他事实证据作综合的审查判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本律师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条证据外,没有提供任何已实际给付钱款的转账凭证或相关事实依据,且以原告在此期间没有收入,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借给被告等理由,最终判决以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破产后民间融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在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2.追逐高额利润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例如,张某向李某借款,为了使李某同意借款,张某同意为8000元的借款写10000元的借据,这就在签订借条之处已经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利息不可谓不高,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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